所以,简单说,如果涉及到的事情,属于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那么街道要求业委会暂停工作,等待业主大会召开并做出决议,是合法的
法律对于那些事情必须由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所谓的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这些事,不是业委会可以擅作主张
追问你是答非所问了
追答街道有职权指导成立,召开业主大会的,所以“擅自”一说,恐怕你有些误解。
如果有业主认为,业委会怠于召集业主大会,反馈到街道,那么街道既有权,也有义务出面召集业主大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以上两条,很清楚,街道有职权,亦有职责干预和管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及所做决定。
所以,就你这个问题,这并不是“擅自”,而是依法行使职权。
现在街道并没有直接做出某种决定,而是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完全是在其管理职权之内的行为,而且都谈不上“简单粗暴”。
理论上,街道甚至有权直接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当然,那样做,有可能会出现撤销错误的责任。所以街道现在要求业主大会召开,既算是比较温和的手段,也可以说是害怕承担责任的一种做法。
但无论哪种原因,要求业委会暂停,召开业主大会,都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完全是合法的
这就有点类似监管单位,要求某公司董事会暂停某项行为,并限期召开股东大会一样,属于管理行为,职权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