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先暂停业委会工作,后安排居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合法吗?

如题所述

召开业主大会本就是合法的,通过合法手段追求自己目的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完成,那么除非这个结果违法,否则,就是成立生效的。这叫做程序正义。
你这问题似乎是认为业委会不该暂停工作。但如果某件事,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才能决定或通过。那么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之前,业委会本身就无权对此做决定,业委会不经过业主大会自作主张的决定,本来就无效。
所以,你要纠结的关键点在于这件事,依法是业委会可以处理,还是必须由业主大会做决定。这个区别导致为了达成目的,你应该召开业委会,还是必须召开业主大会。
再进一步,业主如果认为业委会决议不合理,损害了业主共同利益,同样是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有权推翻业委会决定的。
法律上的定义,业委会只不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上级机构。追答

所以,简单说,如果涉及到的事情,属于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那么街道要求业委会暂停工作,等待业主大会召开并做出决议,是合法的

法律对于那些事情必须由业主大会(即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所谓的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这些事,不是业委会可以擅作主张

追问

你是答非所问了

追答

街道有职权指导成立,召开业主大会的,所以“擅自”一说,恐怕你有些误解。
如果有业主认为,业委会怠于召集业主大会,反馈到街道,那么街道既有权,也有义务出面召集业主大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以上两条,很清楚,街道有职权,亦有职责干预和管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及所做决定。
所以,就你这个问题,这并不是“擅自”,而是依法行使职权。

现在街道并没有直接做出某种决定,而是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完全是在其管理职权之内的行为,而且都谈不上“简单粗暴”。
理论上,街道甚至有权直接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当然,那样做,有可能会出现撤销错误的责任。所以街道现在要求业主大会召开,既算是比较温和的手段,也可以说是害怕承担责任的一种做法。
但无论哪种原因,要求业委会暂停,召开业主大会,都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完全是合法的

这就有点类似监管单位,要求某公司董事会暂停某项行为,并限期召开股东大会一样,属于管理行为,职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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