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孩,只要他已满14周岁,女孩未满14周岁,即使女方属于自愿,男方也构成强奸罪。关于这一点,相信很多人都能明白。
原则上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关系,会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与妇女发生关系。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是看发生关系时,妇女是否存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等状态。
而14岁以下幼女由于生理、心理都还未成熟,不能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所以不论其是否是自愿发生关系,行为人原则上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不要求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无论是否是强行发生关系,都以强奸论,而且要从重处罚。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
一是男方不满十六、女方已满十二,双方是恋爱关系,在男方明知女孩未成年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按强奸论处,即所谓的青梅竹马原则;
二是男方己满十八、女方已满十二,双方是恋爱关系,男方在不知女孩未成年的情况下(女方故意隐瞒年龄且体形、穿著打扮较成熟)发生性关系也不按强奸论处;
三是女方不满十二,除极特殊情况均按强奸论处(法官认定在这个年龄段女方再怎么故意隐瞒年龄且体形、穿著打扮较成熟,男方也为明知);四是嫖宿幼女罪己取消。
必须注意的
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如果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管是否违背对方意志,极有可能涉嫌犯罪。通常情况讲,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其次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第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著、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与不满14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才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
总之一句话,与陌生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既不能霸王硬上弓,也要千方百计弄清楚她的真实年龄,否则吃不了兜著走,一切后果自负。
可能构成犯罪。——这里必须要说的是,“构成犯罪”与“承担法律责任”是两码事。首先,未成年男孩,只要他已满14周岁,女孩未满14周岁,即使女方属于自愿,男方也构成强奸罪。关于这一点,相信很多人都能明白。
争议点是在“男孩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呀。男孩也未满14周岁,其实也是构成犯罪的。只不过,由于他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把“构成犯罪”与“承担法律责任”当成一回事看,这是错误的。这是两回事。
其实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未满14周岁的男孩,他强奸了一个未满14周岁的女孩,你可能觉得,男孩因为年纪太小,不承担刑事责任,什么事都没有。
其实这并不对。男孩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他的履历表是干净的,他的履历上,必定要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劝某些法盲不要胡说。你要记住,“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构成犯罪。”
不过未成年男孩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行为,其双方如果象过家家又是嬉闹自愿的,被家长发现后,为面子私了的,一般不存在追究责任。
未成年男孩与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男孩如果有施暴或欺诈行为达到其目的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而且事后女方家长走法律程序并报警,那要对照新法量刑处理。
就像我之前说的,人人都知道现在是法制社会,很多人天天把法律挂到嘴边,但实际上什么样?某些人张口法律闭口法律,其实他还是法盲。
很多人并不清楚,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避免了处罚,但是你的犯罪事实是存在的,这能不构成犯罪吗?
此外,有一种情况,是不构成犯罪的。就是说,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有些女孩,未满14周岁,可是她发育得很好,外表看不出她未满14周岁。而且她自己也说“我已经满14周岁了”,或者从普遍逻辑判断,怎么看你也看不出她是幼女,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女孩又没有怀孕,这就不构成犯罪。
这种案例,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而且不止一例。最后判决,都是不构成犯罪的。总之,家长要承担其监护人职责,平时多多关心和教育自家的孩子,随时防犯孩子出轨的行为和事,不能放任孩子,一定要注重掐断孩子犯错的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