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会导致原股价下降?

股权分置改革,简单的说法是什么?是不是把原本不能流通的国有股份流通?
如果是的话,就是说公司本身发行的股份是100股!每股一元!那么就是总股是100元!未流通股有100股!如果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了!原本有100股的公司就变成两百股?那么股价是不是从原来每股一元变成每股0.5元呢?
如果是的话那么股权分置改革是不是就是总价值没变,只是股数发生变化?
你们说得还是太复杂了!能不能简单点?最好把股权分置改革的定义用口语打出业容易理解!如果是直接复制的就不要了!我会到网站看!我想知道那权分置改革是怎么表现出来?是不是总股本增加?股价却推分?会带什么样的后果?
谢谢!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目前的大小非解禁套现行为,就是股权分置遗留下来的问题,也是导致股票价格大跌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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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07
上市公司股权设计存在一些先天缺陷,致使1381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中,超过三分之二是不能在交易所流通的国家股或法人股。尽管这种股权分置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制度背景,但股权分置由于控制权、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导致同股不同权的存在,造成了不同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诸多。而股权分置改革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引言
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诞生。尽管在当时,西方国家已有相当发达的资本市场模式,有已得相当成熟发展的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模式可借鉴,但中国股市还是建立在对“股份制是私有化,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歧见和国有产权的清晰化尚未解决,流动后其收益归属难以确立等技术性难题的基础上。为回避这些难题,尽快把资本市场组建起来,我们提出了“国有存量股份不动,增量募集股份流通”的股权分置暂行模式。
然而,股权分置问题却始终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难题,从国有股减持、全流通到解决股权分置,这一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都有如下显著影响,即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和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等六个方面。其中,最为根本的是股权分置的存在导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的高度不一致。在融资过程和利益分配中,天平严重倾向于融资者,倾向于非流通股东。由此也导致在全世界证券市场中惟有中国市场的非流通股东用不着关心流通股东的利益和二级市场价格的涨跌波动,而流通股东则特别担忧新股发行、圈钱。这种机制使得公司治理促成公司绩效提高的渠道无法通畅,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形同虚设,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股权分置改革实际上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股权分置解决之后,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这种共同基础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市场环境。
一、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推动力
我国处于特征鲜明的转型经济中,转型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所有权结构上没有达到明晰、完善或者稳定状态,而处于界定和调整过程之中,并以市场化为主要发展方向,转型的过程也就是完善治理机制的过程。因此,解决股权分置不仅仅是解决市场本身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公司治理结问题的重要前提,为上市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一)董事会:治理格局更加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企改制上市而来,由于发起人股份不允许流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权集中本来可以降低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成本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但在我国由于非流通股股权不能自由转让,大股东与中、小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高度集中的股权引发了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股权可以自由流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支付对价,将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同时法人、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逐渐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局面,从而通过改善股权结构,形成一个合理的董事会格局,从内部增加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大股东:治理主动性加强
依据西方经济学,作为理性经济人,大股东只有在获得的收益超出其所付出的成本的时候,才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去主动改进公司治理。那么,为什么说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就会促使大股东去完善公司治理呢?问题的关键是大股东能否从公司治理的完善中获得收益。
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就造成大股东无法在股票价格的上涨中受益,当然股价的下跌也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失。但是我们应该牢记的一点是:如果大股东不能在股票市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同时又不能通过分红使自己单方面获利的话(因为分红是对所有股东的利得),那么大股东就会寻求其他路径来为自身谋求利益。因为大股东并不是一群一心只想着全心全意为股民服务的道德完人。他们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不是如小股东那样去“搭便车”,这决定了他们有理由要求比小股东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股权不能变现的情况下,大股东获取利益的唯一通道就是“掠夺”公司,从而给小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失。
由于这种“掠夺”公司的行为可能是违规或是违法的,因此大股东当然要在惩罚的风险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如果被外部监管部门逮住并进行惩罚的概率很低,那么违规或违法的收益将远远超出其所承担的风险成本。中国目前这种执法不严或者说法不责众的环境,大大激励了大股东通过“掠夺”公司来获取利益的行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事实也的确是这样,越来越多的大股东通过各种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来“掠夺”上市公司。
那么,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否会给大股东带来收益呢?答案是肯定的。据麦肯锡公司2002年所做的调查显示:良好的公司治理,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做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在财务状况类似的情况下,投资者愿意为“治理良好”的亚洲公司多付20%—27%的溢价,愿为“治理良好”的北美公司多付14%的溢价。因此,改善公司治理所带来的股票溢价,对于大股东来说是有现实收益的。
当然,过于关注股票价格也可能激励大股东和管理层通过财务造假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但对于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其风险是相当高的,而且极易导致股东诉讼和刑事诉讼。面对这样的一种强约束,大股东选择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和改进经营来获取收益,才是更为切实的出路。
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为大股东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因为它为大股东提供了足够的利益驱动。
(三)经理层:股权激励机制水到渠成
另外,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有效率的契约安排方式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国有股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代理人只行使剩余控制权,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人与企业经理间的代理关系构成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高,监督效率,容易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治理结构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无法形成有效的经理人员选拔和管理机制,势必导致公司低效率。因此,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在我国却引起了激励制度缺陷。国内外对这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三点解决的建议:一是通过股权设置进行企业剩余取权和控制权制度安排的产权激励约束;二是基于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绩效的市场激励约束;三是在组织内通过财务、行政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和手段进行监督控制的管理激励约束。
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取得成功,市场对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股权分置改革可与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管理层和股东具备了共同的公司治理目标,可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已有多家大股东明确表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条件就成熟了,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此前反对进行股权激励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规不成熟,而眼下法规等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因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必然水到渠成。
(四)监事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治理模式的过渡性,即从“行政型企业治理”到“经济型公司治理”的转型。在政府向导的治理机制逐渐削弱,市场导向的治理机制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特别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公司控制权转移十分困难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绝对决策权,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害公司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处于典型的“空洞化”状态。股改解决了流通性的问题,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解决股权集中问题提供了市场和基础。此外,为解决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性不够的问题,可以考虑对监事实施与经理层相似的期权激励,其原理与经理层相似。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使得监事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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