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保报销政策

如题所述

四川省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不属于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4、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8、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报销时需携带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综上所述,根据医保规定,医院医疗报销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必须去定点医院才有报销,而且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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