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综合诊所审批条件

如题所述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中医综合诊所审批条件: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对于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拟开办私人医疗机构的法人,应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或登记证明;
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
3、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7、选址报告
8、场所使用权报告
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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