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前可以酒驾吗

如题所述

2004年以前不可以酒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早在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饮酒、醉酒的人不准驾驶,并对饮酒、醉酒者给予罚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代替。
酒驾这一违法行为其实已经从我国2004年5月1号开始就正式实施了,也就是那时候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的是如果在一年内有违反两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就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性的机动车。
在2011年的时候,就变成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首次犯的处罚和二次犯的处罚,并且两次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都是不一样的,2011年5月1日起,国家才开始正式实施酒驾入刑的,因为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和道路安全法就已经将醉酒驾驶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员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目前最新酒驾处罚标准为:
(一)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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