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横穿马路被车撞了,一般谁的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如果在实际当中的情况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等,这些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人没有反应,如依旧我行我素,自身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避让等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驾驶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如果说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一定的责任。,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行为人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作为侵害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属于民法上的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原则意在侵权领域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来分配责任,以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原则。,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如果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行人没有闯红灯,机动车负全责;如果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闯红灯的,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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