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和王某( 表姐夫)一家合作经营一家小砖厂,双方各出资60万元,两家四口人(爸爸妈妈、表姐和表姐夫)都算入合伙人范围。因为王某在建筑业时间长些,有一些人脉,由他负责生产进料,对外他称为厂长。我父亲在厂里负责发砖和开票,就类似销售。因为筹建时期资金负担重,迟迟没有工商登记就经营了一段时间。
今年税务和国土局都来找了一些麻烦,为了确保厂子利益和不违法经营,王某跟爸爸说及时工商登记为好,我父亲同意。但是在我家不知情情况下,表姐夫拿回的登记执照写的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写的只有他自己的名字。他自称这样税务可以少些。
因为厂里事务繁杂,两家在合伙中也出现很多不愉快。碍于亲戚问题,合伙协议迟迟没有签署。只有一份双方互相签字认可的投资数额的证明。
现在我家想补充签署合伙协议,请问王某工商登记的这一行为是否会影响我家的权益?我们再签署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呢?
因为资金投入太大,是分批投入的。因而筹建时间从2006年3月直到今年年初才算走上正轨。在工商登记上又出现这个问题。如果合伙企业必须以工商登记日为成立日。那在筹建的两年时间,我们双方的权益该如何定位性质?能不能像合伙企业合伙人一样享有权利?因为至今,这两年的一些财务和利益分配双方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尚没有解决。还是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特别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