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包括

如题所述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如下:

一、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一种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GJXZ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GJ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消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GJGG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针对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可以针对所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和组织,而行政处分针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体制内人员,如学校的直接负责人,学校的教师等。

二、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GJ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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