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模范丧葬费有何待遇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社会孤老、上海市劳动模范、残疾人及伤残抚恤人员去世后,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殡葬服务的,丧事承办人填写《上海市特殊对象死亡后补贴殡葬费用申请表》,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社区服务中心发放补贴给申请对象。由各区民政局每一年度的十二月向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申请结算一次,结算年度指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根据各区、县民政局填写的《区、县民政局申领对本市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表》的金额总数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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