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高消费行为中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则可为”的原则,是可以办理的。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