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民事案件,相同的原告被告,在同一法院并案执行。原告方可以选择先执行哪一个?

前任老板因为欠我工资,于是我便离职了,后来老板说服下,我同意继续为老板工作一段时间,但仍然没有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于是我便通过劳动仲裁起诉了前任老板,仲裁结果出来,认定离职前的为工资,可以帮我追讨,但离职后的问题无法确认是工资还是劳务费用,因为那段时间没有打卡计录,且我只上半天班,对于这个结果我是非常不满的,但又没有其他办法,于是再去找法院判决,这次与前任老板达成了和调,要她通过纸面协议承认了拖欠的总额,并承认未被仲裁认定的那部分是劳务费用,但是前老板还是以没钱为理解拒绝还钱,这事已经拖了快三年了,在不断的上访下,公安终于以拒执罪立了案,在公安的威吓下,老板终于拿出了部分的钱归还我的欠款。现在的问题的,这笔钱是不足以还我所有的欠款的,但却足够还我劳务费用部分,钱也已经到了法院,正准备划下来,我想让法院把这钱定义为还劳务费用部分,余额才是工资部分,理由是拖欠工资是刑事犯罪,但拖欠劳务费用只是民事违法,双方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公安对待的力度也不同,这样的要求,法院能同意吗?

你好。
个人认为这种问题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复。但是根据我个人的实际经验来说,依据你所说的,我个人认为执行法院会倾向于将这笔钱认定成劳务费用。
打个比方,因为若你存在两个案件:劳务费用是10元,工资是20元,执行法院执行到位10元,从实际处理案件出发,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将执行到位的10元认定为劳务费用。做这种决定的原因是出于执行案件的结束。毕竟,法官是有考核的,法院也是有考核的,执结率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数据的。
当然,不能一定保证是这样,但你可以跟法官沟通,将你的想法说出来。法官会有自己的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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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07
你的案件已经按民事案件程序走了,不会再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在是进入了执行程序,并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了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所以这笔钱先还哪个案件都是一样的,但是法院为了能多结案,肯定会先清偿标的额较小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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