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老板因为欠我工资,于是我便离职了,后来老板说服下,我同意继续为老板工作一段时间,但仍然没有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于是我便通过劳动仲裁起诉了前任老板,仲裁结果出来,认定离职前的为工资,可以帮我追讨,但离职后的问题无法确认是工资还是劳务费用,因为那段时间没有打卡计录,且我只上半天班,对于这个结果我是非常不满的,但又没有其他办法,于是再去找法院判决,这次与前任老板达成了和调,要她通过纸面协议承认了拖欠的总额,并承认未被仲裁认定的那部分是劳务费用,但是前老板还是以没钱为理解拒绝还钱,这事已经拖了快三年了,在不断的上访下,公安终于以拒执罪立了案,在公安的威吓下,老板终于拿出了部分的钱归还我的欠款。现在的问题的,这笔钱是不足以还我所有的欠款的,但却足够还我劳务费用部分,钱也已经到了法院,正准备划下来,我想让法院把这钱定义为还劳务费用部分,余额才是工资部分,理由是拖欠工资是刑事犯罪,但拖欠劳务费用只是民事违法,双方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公安对待的力度也不同,这样的要求,法院能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