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开村民大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是处理农业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中某一处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设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权归谁所有。二个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该土地所有权属于本组织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合作社等农村中的组织机构。发生争议后,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具体裁决组织目前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进行调查,组织争议方召开听证会,争议各方应当就自己的主张向裁决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裁决机关在充分调查相关事实,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交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该土地权属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裁决书。

(二)争议各方对县级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并非最终的裁决,争议方不服裁决的,有权向土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被告为县级政府,争议相对方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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