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评估,同日期两份相差评估报告这里面存在什么问题?

如题所述

同一评估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函所载明的日期相同、估价对象、价值时点等相同,就是估价结果不同。对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建议应对方案:首先,先确定两份评估函件的来源渠道是不是从法院取得的,并先排除是否有笔误的问题。其次,确定以哪一份评估结论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再次,如果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要求评估人出庭作证,由评估人对该两份评估函的差异性作合理性说明。

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是不是存在问题,可以由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做出说明和补充。而且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过程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可以要求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你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把评估报告里面的负债和在资产计算错误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委托评估、拍卖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评估和拍卖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报告进行撤销,重新委托评估。评估报告都有不同的评估依据,不能因为评估过低,就认为评估错误。评估报告里面会有详细的表述,仔细看以后再做决定。

资产评估报告有错误咋办?第一,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第二,资产评估报告只是证据的一种,是证据就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法院将否定其证明力。如果是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评估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有可能够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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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05
某公司具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在2011年投入生产后,区政府以环保为由在2011年11月通知吊销采矿许可证。导致该公司停止生产,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原被告对该判决都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之上增加了补偿的数额。区政府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该公司只提供了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而且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名印章,没有法定的鉴定资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重新鉴定。
第2个回答  2022-07-05
首先被告人是不同的。而且评估的方法采取的是不一样的。结局不同。一定是有一份是伪造的。
第3个回答  2022-07-05
我觉得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法院是比较公正的,只要去依据法律的判定进行抉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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