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市政设施分几种:
1、能源供给,如水、电、燃气等,在用户端计量表后的部分,产权归业主;计量表以前(含表本身),产权归供给方。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入户端口以内的,产权归业主;入户端口以前部分归供应商。
2、市政供暖或地区集中,供暖入户节门以后的设备设施归业主,节门以前(含节门)归供暖方;小区锅炉供暖的,节门以前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节门以后归使用业主。
3、市政排污管道等,以小区建筑红线为界,红线内归全体产权人;红线外归市政部门。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