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

我在一家锂电池厂工作,因该企业劳动保护不到位,劳保鞋因没有合适尺寸就没下发,就安排我从事工作。因电解液遗漏问题滴至脚上,近一个月的工作使我脚上,乃至手上起泡、肿胀、开裂。身上出现湿疹。经医院检查是接触性皮肤病。治疗一段时间,脚上、手上疱疹、干裂已好转,可身上的湿疹仍在发作。一直在治疗当中。目前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我想你是对于法条当中的“条、款、项、目”理解错误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该是从“有下列情形之一”至“(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款则是从“裁减人员时”至“(三)”,剩下的是第三款。 而法条中的“(一)、(二)、(三)、(四)”则是项。 那么,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的情况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追问

他们打算与我解除劳务合同,我是在工作场所因现场环境造成感染, 至今身体没有好,暂时也无法再从事其它工作,因为这种病身体一热、上火、着急就出疹子,全身奇痒无比,到处寻医治疗。今后靠啥为生? 总该有个说道, 用人时没告诉有毒有害,染上病工作不了就一脚踢开比资本家还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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