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锂电池厂工作,因该企业劳动保护不到位,劳保鞋因没有合适尺寸就没下发,就安排我从事工作。因电解液遗漏问题滴至脚上,近一个月的工作使我脚上,乃至手上起泡、肿胀、开裂。身上出现湿疹。经医院检查是接触性皮肤病。治疗一段时间,脚上、手上疱疹、干裂已好转,可身上的湿疹仍在发作。一直在治疗当中。目前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他们打算与我解除劳务合同,我是在工作场所因现场环境造成感染, 至今身体没有好,暂时也无法再从事其它工作,因为这种病身体一热、上火、着急就出疹子,全身奇痒无比,到处寻医治疗。今后靠啥为生? 总该有个说道, 用人时没告诉有毒有害,染上病工作不了就一脚踢开比资本家还狠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