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裁定当事人能否上诉

如题所述

○刘芳芳 朱 颖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案以调解结案。结案后,张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因而申请再审。张某的再审申请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经再审发现,张某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理由不成立,且该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拟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但对该裁定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享有上诉权,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享有上诉权。理由为:再审申请是一种诉权,在审查阶段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无争议,但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发现应驳回再审申请,这与审查阶段的性质不同,且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案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而非第24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法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应当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显然,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该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特别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