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做好派驻机构相关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

如题所述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本应优先通过协商管辖,交由工作地的地方监委办理,但实践中,多数是通过指定管辖交给地方监委办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扩展资料:

指定管辖案件中涉案人员管辖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也即,对涉案人员可以立案及采取留置措施,因此,涉案人员也存在监察管辖的问题。涉案人员中,有的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从实践看,多数不具有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监察一般管辖原则的前提是“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因此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管辖无法套用这一规则。

参考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难点辨析 | 如何把握监察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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