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我前女友用我的银行卡从卡里取走60000元,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借给我前女友购买房子的。2009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本想通过协商要求前女友归还借去买房子的60000元,但女方不肯归还,并诉于法院谎称该款为恋爱期间我赠于她的,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另案起诉。2011年我方以女方借款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归还60000元,但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我方证据不足(仅有女方用我银行卡取款的取款单签名)。现在我想以不当得利重新起诉(女方对取走60000元是事实已经承认,只是辩称是我赠与她的),请问是否此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谢谢
是经过我同意的,那诉讼时效具体是怎么算的呢?如果从取钱时算肯定是过期了,那应该从何时算起??
追答经过你同意的,就不属于不当得利,这个时间应该是从你最后一次起诉到判决书下达之后算起2年内。你在确认一下,如果法官认定属于不当得利,那你就以不当得利起诉嘛!
追问关于对方赠与的证据,法院也是不承认的。在今年1审期间,法官建议我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要我做不当得利诉讼,当时我没同意就直接上诉了。
追答如果法院不承认你赠与,那么还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那么对方就得为她主张有合法依据提供证据,她不能证明她取得该钱款有合法依据,那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如果不返还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在今年1审期间,法官建议我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要我做不当得利诉讼,难道他在忽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