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7年9月我前女友用我的银行卡从卡里取走60000元,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借给我前女友购买房子的。2009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9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本想通过协商要求前女友归还借去买房子的60000元,但女方不肯归还,并诉于法院谎称该款为恋爱期间我赠于她的,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另案起诉。2011年我方以女方借款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归还60000元,但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我方证据不足(仅有女方用我银行卡取款的取款单签名)。现在我想以不当得利重新起诉(女方对取走60000元是事实已经承认,只是辩称是我赠与她的),请问是否此情况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谢谢

这个诉讼时效倒是没有过,不过这个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你这个你主张是借的,对方主张是赠与的,而你现在又说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是未经你同意,取走你银行卡的钱,那应该属于盗窃了,但是你证据不足,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追问

是经过我同意的,那诉讼时效具体是怎么算的呢?如果从取钱时算肯定是过期了,那应该从何时算起??

追答

经过你同意的,就不属于不当得利,这个时间应该是从你最后一次起诉到判决书下达之后算起2年内。你在确认一下,如果法官认定属于不当得利,那你就以不当得利起诉嘛!

追问

关于对方赠与的证据,法院也是不承认的。在今年1审期间,法官建议我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要我做不当得利诉讼,当时我没同意就直接上诉了。

追答

如果法院不承认你赠与,那么还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那么对方就得为她主张有合法依据提供证据,她不能证明她取得该钱款有合法依据,那就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如果不返还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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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3
1、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以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按你的叙述,第一次主张还款是2010年吧,诉讼时效从那时候开始计算。中间2011年再次起诉,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所以未超过时效。
2、法官的建议是正确的。现在你主张对方是借款,那么你就要提供证据(比如借条),在民法上这叫“谁主张谁举证”。现在你提供不了借条,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所以聪明的见多识广的法官让你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主张不当得利的好处在于,你手上有一个取款签名,这个东西没法证明借贷关系,但是可以证明对方确实从你这里获得了利益。现在你主张这是不当得利,就好像把皮球踢给了对方,对方就要负责证明这个利益不是“不当”得来的,而对于她来说,很难证明这一点。明白了吧?
第2个回答  2012-12-03
不当得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追问

在今年1审期间,法官建议我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要我做不当得利诉讼,难道他在忽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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