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处罚要求

如题所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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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中规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8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理工作细则》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理工作细则: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不合格即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工程质量缺陷即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包括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主要应解决:搞清原因、落实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界定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
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 ,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技术说明等。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单、监理通知、整改通知、整改报告等施工记录性资料。
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
现场制备材料的证明材料。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等。
其他有关资料。
(4)、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包括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关于标准化管理的法规等。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要求停止有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的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的目的是明确事故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对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 专门处理,必须经过分析论证。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
(6)、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并上报有关部门。
(7)、对质量事故处理结果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交工报审表。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逐几级上报,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更不得私自处理,掩盖、修补。若出现更大工程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时间、地点、名称、部位、简要经过、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填写有关事故报表几记录,不得瞒报、虚报。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对事故分析,坚持“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应整理完备归档保存。
第3个回答  2013-01-18
你问的是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吗?还是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怎样的处罚?如果是前者,对于监理单位应该承担的具体处罚是由建设单位或者质监站下达。后者监理单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停工整改,上报建设方或者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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