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卡忘在了提款机里 被人去了5000 这构成犯罪么 我该怎么办

谁给个卡巴KIS7。0的 序列号 分就给谁

  按实际情况,被人取走5000元,涉嫌盗窃刑事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介入处理,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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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7
  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本案的定性要正确的分析这种操作信用卡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对它的特殊规定。第一种定性,认为这张卡属于遗失物,把它定性为侵占罪,但是仅仅从行为结果上认为此人非法占有了这些钱,这忽视了对行为过程的分析。在本案中,非法占有的结果不是定性的关键,取款行为的性质才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因为非法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存取现金、转帐结算、消费信用等行为本身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他破坏了国家重要的金融秩序。法律也就是把这些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侵占罪的认定还需有犯罪嫌疑人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因为侵占罪是由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转变而来,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并不具有违法性,而只有当“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时才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第二种定性认为是盗窃,其错误在于没有正确把握取款和转帐行为的性质,把它看作是秘密窃取显然没有准确的界定这些行为的法律关系和在这种法律关系下的性质。信用卡诈骗罪是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里而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里,这是一种立法的价值选择,旨在保护金融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这种立法体例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不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金融秩序!一般来说,牵涉到信用卡行为的体现的法律关系就是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而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了。需要说明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也是诈骗罪的一种,也具有诈骗罪的一些特征。只要信用卡人按照金融操作系统正确的操作,金融机构就会“自愿”的交出财物,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就具有这些特征。“冒用他人信用卡” 本质上也是一样的。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从现象来看是具有“秘密”的特征,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就不具有法律的本质特征了。就本案的定性而言,吴某的行为符不符合盗窃罪规定的行为呢?从刑法理论来看,刑法中每一个罪的罪状就是本罪的行为表述,这些行为的性质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此罪与彼罪的标准。这些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它是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直接威胁或侵害到某种社会关系。显然此人的行为并不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能认为整个行为过程中某一阶段具有秘密的特征就认为它是盗窃罪,因为当时卡属于遗失物了,被害人对卡已失去控制。本案中的行为具有特别的社会关系,为刑法所特别保护,它触犯的是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符合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
  处罚: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报案,这属于涉及经济的刑事犯罪案件。你要仔细看为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我回答得够详细了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4-21
你所说的情况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196条规定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首先本案中犯人没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也就是主观具有盗取活动,以盗取钱财为目的.其次信用卡持卡人实施利用信用卡进行盗取活动的行为.最后是犯人对信用卡没有进行恶意透支,在1月丢失,并已进行挂失.那么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犯人不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
建议你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在消费的时候都会有消费记录(或视频监控录象消费记录).那么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会查到这些情况的.
至于你说的信用卡消费5000多元是在犯人不使用这张卡并在挂失前,那么其没有使用这张卡进行消费,并不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就算招商银行要求你男友履行还款义务也无法律依据.因为案件只能等到刑事案件结束之后,事实上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进行赔偿.
假如冒牌律师在打电话要挟,你可以进行电话录音,在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核查其真实的身份.公安机关会给你相应的答复.
你要相信法律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你得自认倒霉了
下次要记得拿!!!
不要再有这样的事了!!!
第3个回答  2008-04-21
1、构成了侵占罪。所谓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里,你把银行卡放在了柜员机,而你后来马上想起是放柜员机了,说明你这银行卡只是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所以符合侵占构成要件。他明知这是别人财物,而故意领取,明显构成了侵占罪。

对于侵占罪,你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要自诉才行。
第4个回答  2008-04-21
这个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需要自己到法院起诉,而且要一万元以上。

这个可定成盗窃罪,也可不定成盗窃罪,因为符合非法窃取他人财物,但是是你自己放在那里的,也可以说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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