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会计问题?

一公司因为某种原因需向另一公司提供担保,请问担保除了负连带责任还可分为哪几种方式?它们的定义是怎样的?对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是好还是坏了?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谢谢!!麻烦了.

关键是看担保的是由是什么,一般应该是负债,以对方向银行贷款为例,你公司给对方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则债权方可以先行执行担保方的资产(一般以冻结银行帐户资金为主,也可以执行固定资产等),然后担保方成为对方公司的债权人。

总归,对外提供担保不是件好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4-25
担保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1.连带担保是指被担保企业只要有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2.一般担保是指被担保企业确实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即破产清算后还不能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写明属于那种类型的担保,则应负连带担保责任。

参考资料:担保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