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现法律如何规定

二十年前父母开荒的土地,一直种庄稼,我们这开荒的都没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政府要收回有补偿吗?可以参考什么法律?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现法律的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未经批准开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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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1
我家在城边,20年前爸妈开荒地半亩留用盖房,老村长当时是同意的但未签合同或证明还鼓励大家开荒地,现在老村长已去世,新村长近几年把他家的开荒地盖房办证后又把村里好多未开荒的地卖给拆迁户或城区的人或者租赁给外村人开厂,前几天征收我家的,请问我家如何维护权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法律规定是2个方面,即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所有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在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第3个回答  2012-12-25
有补偿的。可以参照自留地。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予以一定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2-25
应该有适当的补偿,此种情况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地补偿方面有一定差距,可参见承包经营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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