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周五准备上晚班,因身体不适口头向领导请假看病,并说明第二天补上病假条,但是第二天我没有补上假条,到了28日周五我才回厂准备补上假条,领导因我21日至28日期间没有任何回应上班的理由算我旷工被辞退,我是否能拿到21日前的工资?(21日至28日没有到厂里的原因:我觉得22日是周六23日是周日,我有权力在家里休息,但是24日周一我还是没有去医院看病觉得只要在家里在休息两天就会好的,可是情况不是我想的那样,于是我在27日周四去了医院看病并开了病假条,医生说我还需休息一天,所以我又没有去厂里,到了28日我因身体难受,又去到医院看了病并开了假条,我想不能再拖延下去了,带着病去了厂里准备补交病假条,领导说我没即时补上假条因而算我旷工三天以上。)我不服,我决定29日到厂里找老板理论,如果勾通不了,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得到自己21日前的工资并辞职?
我不服呀!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让法律去解决谁对谁错去吧!
追答你这种态度是正确的,当自己无法决定的时候,就让法律去决定吧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