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么?谢谢
追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号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审理后,有三种处理方式,即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还有,《民诉意见》第184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谓发生新请求的)
《民诉意见》第182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谓漏事或漏人,老请求的)
还有,既然发回重审,那么发回重审的判决书第一条就是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给予举证期限,重新提交证据的话,那边就得按照增加后的数额进行审理了么?
追答是的 重审的 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新准备起诉状、举证据,当然得按增加后的数额审理的。不过,你需要把新数额加入诉状里的诉讼请求里。因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就是你的诉讼请求。不告不理的。
重新审理前发现应该增加赔偿数额的,法院应该以第一次判决认定的金额为准还是增加后的数额为准?
追答当然是以后者。程序上同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