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而2007年的原规定是:184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请问,在2012年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目前申请再审的话,应该按哪一个时效规定执行?是6个月还是2年?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在2012年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如果目前申请再审的话,按照发生效力时的规定时效,按照两年的时效处理。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5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