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时效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而2007年的原规定是:184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请问,在2012年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目前申请再审的话,应该按哪一个时效规定执行?是6个月还是2年?

民事、行政案件为6个月,刑事案件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

在2012年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如果目前申请再审的话,按照发生效力时的规定时效,按照两年的时效处理。

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诉法第205条明确规定了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新行诉法虽没有规定再审申请期限,但其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期限也应为六个月。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没有规定再审申请(申诉)期限,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10条却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的申诉期限,同时规定了逾期申请的例外情形: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这三种情形的,逾期申请不予受理。而在现实中,逾期申请再审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驳回的情形存在。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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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3
1、向法院申请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2、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2个回答  2013-01-23
现在已经有司法解释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1-22
司法解释对此的一般性规定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但是,当事人对2013 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3种情形,仍应适用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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