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需安装的机器一台,价值54000,增值税9180,运杂费700,共计63880,用银行存款支付。分录:借:在建工程63880贷:银存。(请问其中的增值税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对吗?)
一.建筑公司建造不动产及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取得的工程物资材料及机器设备的增值税都应计入:在建工程及所开发得建筑项目成本中;
二.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所以,建设新厂房购买的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