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 案件分析。 思修 (考试题目)

背景:2006年4月21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东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他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事后携赃款潜逃。2007年5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四个)1.用有关民法理论分析许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2.用有关刑法理论分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许霆违反何种道德规范?4.结合本案,联系自身实际自拟题目写一篇短文。不少于600字 。本题是思修课的一个考试题。悬赏50金。请给位赐教。本周六之前要搞定的另加30金。(1127058081 我的Q)

你好
第一题: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违约和侵权。本案中许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现金,以侵权的手段得到了国家金融机构所有的财产,侵犯了银行对17.5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因此,由其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其承担。
第二题: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犯罪四要件的构成说来分析,许霆系成年人,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其以非法占有现金为目的,符合主观要件;其秘密窃取财物,符合客观要件;窃取对象为财物,符合客体要求,因此,构成盗窃罪。且系盗窃金融机构,属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第三题:许霆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财产自由(按照我们的说法就是路不拾遗,不占他利)的道德规范。
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即使是在所有权人无法控制或者疏忽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予以占有。这是整个社会对公民的一种道德要求。许霆的行为违反了这种要求。
第四题:
题目:借口还是理由?
论他人的过失疏忽之于我们的道德缺失
正文:
六年前的那个夜晚,如果许霆手持铁锤,砸开了ATM,取走18万的话,那么就不会持续至今日的争论和探讨。许霆会被千夫所指为一个穷凶极恶的匪徒,为财忘义、贪婪无比。然而,事实总是听起来想故事。银行ATM系统的错误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疏忽大意和过失状态,正是这种过失,让大众站在了许霆的背后,把矛盾指向代表道德底线的法律。
到这里似乎已经可以得出一个非常完美的答案:许霆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们的刑法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这个答案似乎代表了市民阶层的胜利。然而,如果真的胜利了,道德也就沦丧了。他人的疏忽大意,就会堂而皇之的成为我们背信弃义、摧毁道德的理由。因为,我们的推导之中漏掉了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对社会利益的权衡,对道德的敬仰和对法律的敬畏,漏掉了自我融入后对行为的舆论审判。
不错,大多数人都会去拿这个钱,这是人的本性,是阶级矛盾的产物。但是如果这钱不是银行的,而是我们自己的呢?如果我藏钱的保险箱破了个洞,是不是大家就可以将它全部拿走呢?如果可以,我们自己是否愿意呢?得到否定的答案,可以让我们明了,他人的疏忽仅仅是我们违反道德的借口,而不应该是理由。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将要生活在法制进步、文明发达的社会之中,有法律保障,更应守护道德。通过许霆案,我们或许最起码应当有三个不要:
一、如果白捡了便宜,请不要侵害他人。
二、万一侵害了他人,请不要无动于衷。
三、哪怕违背了道德,请不要触发法律。
大众的心态说明,我们离文明还很远,我们社会的矛盾还很多,这条路,需要我们走下去,这片森林,需要我们亲手养护。

绝对原创,50金呢?
嘿嘿,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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