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死亡证明,户口本,存单,银行仍要做财产公正?
公正费比利息还高,听说还要收取遗产税。
怎样才能提取呢?
ps1:我是存单到期那天去取的,因为是定期存单,所以银行要求出示存款人身份证,因存款人已死亡,身份证被收回,所以拿的户口本。。。。
如此这般,银行拒绝‘服务’,现在有没有什么补救的办法?
ps2:显然存单是超过5万的,不过《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有一条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是否可以按此条操作?
其实说白了,实际取款人是亡者的遗孀,于情于理都该是她的合法遗产,所以她不想花费2%的公证费,虽然费用不多,但老人家岁数大了,一分一毫的都很珍惜。。。。
如果死亡人户口还没有注销,是可以凭死亡人身份证和代取人身份证,去银行取款的。
如果死亡人户口已注销,取款方法有:
1、等存款到期,在到期日取款,不需要身份证(大额5万元以上除外),只要记住密码就能取款;
2、根据遗产分配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办完相关手续之后可以支取。
详情,可拨打取款银行客服电话咨询。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1)存货人死后,为了证明他/她的身份和权利撤回存款、公证机关的法定继承人应适用于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的,证书的继承,储蓄机构可以办理转移或支付手续使用。
抵押物的继承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储蓄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2)存款人死了,但存单的持有者并不声明继承过程节省办公室,他也不直接去储蓄所撤回或转移存款在他去世前没有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矿床位于的地方。
储蓄机构的存取款视为正常,转账视为正常,后续存取款继承纠纷,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
(3)华侨华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国外国内储蓄存款或授权等机构保管银行的董事长,原存款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与原存款人死亡证书证书当地公证处存款机构,节俭办手续,转让或存款支付。
(4)定居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与中国公民办理存款业务一样,办理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转、取款手续。
同中国签订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人,按照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5)如果继任者在国外,他/她可以申请我国公证机关继承的证书的原始力量的死亡证明存款人和相关证书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在那个国家,和储蓄机构办理转移或付款手续的存款证书的力量。
如果继承人所在国家是一个外汇的国家是被禁止的,在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在处理当地华侨集团友好协会、爱国华侨,友善的人提供证据,和我们的大使馆和领事馆认证后,对我国申请公证机关对继承的权利,为储蓄机构办理转账或支付手续。
如果继承国不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根据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居住在境外的继承人继承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是否可以汇出,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如果储户的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将职工的存款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应当上缴国库和国有化被当地公证机关认证后,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转为集体所有制。上缴国库和上缴集体所有的存款,不收取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