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有三个女儿没有儿子,大伯去世后,三个女儿和我有一个协议,大伯的一切财产归我,一切债务也归我还。(事实上也就是我们农村讲的淸桩子清地{清,是继承的意思})
她们(其中有她们丈夫代签,但她们六个人都在场)和我,还有起草人,还有证明人,还有村委都签字盖章的。。
当时他们为大伯治病花的钱,有报销条可以报销(大伯是国办都教师)我也同意给他们。但是,还要再给他们9000元(说是治病花的6000,还有处理后事先摊的3000,这时正在处理后事),我还给大伯处理后事得花钱,他们做是是不是太没有人情了!!!!!!!我应该怎么办????我要为大伯处理后事,他们就硬要这个钱。当时给钱了,他们才签这个协议的,为了不让大家伙笑话,成为笑柄。我也就认了。可是,他们现又要说是我逼他们让我给大伯处理后事的。其中有一个说不是他本人签的字。想不承认协议。纠结
另外我跟他们签得那份协议属于赠予协议吗?请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他们拿着房产证不给我过户,而且大伯的土地他们也要分,合理吗?
谢谢,您分析的很明确,我看得也明白。再次感谢!!!
追答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