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延时间办案怎么办

我在工厂上班受了工伤,11月9日仲裁已经判决,可以厂里不服仲裁向开发区法庭起诉(11月28日),要求撤销裁决,可是在裁决书生效后10天,没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过了一个星期才收到起诉的传票说12月31日开庭,但是开庭那天只有书记员,连原告也没通知,她说审判员有事不能来,看看能不能调解,有什么想法对她说,她可以转达。之后便让我回去等通知,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她要不就是没人接,要不就是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说现在忙过几天再说。都一个多月了,这样拖下去怎么办?还有我申请的强制执行也执行不了了吗?
3个月结案是从起诉时间,还是立案时间算起?要是法院不立案,故意拖延那怎么办啊求解!!

  你的陈述有点混乱,假如厂方在仲裁裁决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则仲裁裁决是不发生效力的。11月9日是裁决注明的日期还是送达日期?11月28日是诉状注明日期还是送达日期?表面上看,这两个日期是矛盾的,但是一般来说,超过起诉期限,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至于你讲的调解程序中不够规范的现象,实务中是经常遇到的,也没必要深究。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是: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你这个案件,估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比较大,只要法院在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下达判决或裁定,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但也不要太着急。
  另外,判决生效前,暂时还谈不上强制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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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2个回答  2013-01-08
仲裁裁决送达超过15天(28-9=19)裁决已经产生效力。强制执行是有最终结果时,对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才用的上的。
第3个回答  2022-03-21
诉讼法规定,简易案件三个月办结,普通六个月,但是现实中,很多法官因为忙不过来,或这样、那样的原因,会随意把简易案件转成普通案件,拖延办案。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法院举报,但不管哪级举报,都会转给法官的同时办理,就是法院的信访,还可以向12309检察院平台信访控告!
不清楚这些方式投诉,对法官有一定管制作用,还是说只能敦促,没有多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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