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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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是最为基本与最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其抗辩事由分两大类:1、客观方面的,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于《民法通则》第153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可类推至《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主观方面的,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免责事由,即正当防卫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是免责或减轻事由,有时候,紧急避险人不可以免责,应当承担适当责任。究竟系免责或减轻事由,视具体情形而定;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过错将在特殊侵权中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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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0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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