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且无故降薪,未做任何说明

本人在漳州市一家知名的连锁餐饮当收银人员,与2011年10月至今,2013年1月12号领2012年12月份的工资时,公司已经无故延迟2天发薪资了,而且这次领的工资照公司所说的工资算法来算少了200多!工资单上未做任何降薪说明,公司内部也没有降薪的通知!这算是老板无故降薪吗?我们可以要回少发给我们的工资吗?现在说公司内要人员调整,调我去别的部门,我不愿意,老板如果裁我的话,可以要她多补一个月的薪资给我吗?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违法吗?如果违法,我该怎么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1.对于工资核发问题可以要求单位出具工资详单。如有问题可以提出如实发放的权利。
2.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赔偿本人二个月工资,工作未满半年部分赔偿一个月工资。
3.建议你准备好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一般一旦申请仲裁意味着你很难继续在公司继续工作了,请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追问

现在公司也有打算裁员啊,而且听说我也在裁员名单内!之前公司发工资都有工资详单的,就这次单上面什么都没有写,就写了发的工资金额!劳动关系证明的话,工资单和工作服和上班卡算吗?

追答

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服、上班打卡都算。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可以主张要求公司出具详单。对于你的情况,根据你的描述,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吧,反正在公司也无法继续工作了。希望你能找到下一份更好的工作。祝福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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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4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4
你所说的公司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第3个回答  2013-01-15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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