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

如题所述

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法律家对于法的理解与解释往往不同。正如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词典》所说:“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法’一词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结合‘法’一词下定义,但是没有一种定义没有让人满意,也没有一种得到普遍承认。”但总结以往种种关于法是什么的思想轨迹,可将其分为大致以下几种学说。
(1)法乃统治意志说。近代实证主义法学的宗师奥斯丁在其《法理学大纲》中指:“法律是主权者的产物。” 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为社会秩序说。如马克斯.韦伯认为:“法是得到(身体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证的,目的是在于使人们服从或对违反它以报复的,由此为目的而产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员而执行的秩序。
(3)法即利益关系说。如耶林认为,法律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于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4)法乃法律过程说。伯尔曼认为,实际运做的法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与法律规范。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
(5)法乃规范体系说。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认为:“法是一个规范的体系 ,即是说,是一个可以用规范的语句表达的有意义的内容。苏俊雄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生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律,以正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的规范体系。
(6)法乃社会控制说,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布莱克认为:“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换句话说,它是国家和它的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诸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7)法乃是非标准。如陈弘毅认为,法律是社会中权威性的是非标准。
(8)法即法律文本说。持此说者多认为,所谓法律仅仅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指国家确定的作为判定是非的标准的,指引人们行为规范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9)法为人类的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基于他的人类理性论,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以上诸说,都有其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因为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科学当中,人们对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其内涵的揭示深度也有不同,应该说是完全正常的。立足点不同,个人所处的学科层次有别,当然还有各自知识领域的差异,对法的认识必然有很多限于认识主体力所能及的领域,反映法某方面的属性。
就我们的知识范围而言,从法与其他的社会规范联系与区别来看,法是社会系统权威性的内在规定,是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调节人的外在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条件为基础和背景,服从着自然,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纵观人类历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主要社会关系、划分以配置利益、确认和保护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历史事实。
依据以上,对法做如下定义:法是特定历史阶段上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集团、阶层或其联合,根据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以国家或其他权威力量的名义加以确定或成文化并以该种强制力通过特定的程序保障其实现的诸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划分与配置体系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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