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问题
2011年我被单位聘为保管员,工资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2012年1月单位要我在没有填写内容的格式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给我,从开始到2012年8月单位一直按照口头约定给我每月2000元工资,可是到了9月份以后,单位效益不好,所以单位天天安排我上班每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工资还是每月2000元。2012年12月底,因向单位请假未获批准,跟单位发生争执,单位以我态度不好为由不安排我上班达2个月,期间单位还克扣了我以前的一个多月工资,最后单位又以我工作不负责任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克扣我之前的工资及加班费等问题没有结算,所以我多次找单位索要工资,单位只好将当初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拿出来。我发现合同填的是每月1100元的工资,跟当初的口头承诺的每月2000月相差甚远,如果按照每月1100元的工资标准结算,就不存在加班费问题,至于单位克扣之前1个多月的工资,单位解释为替我缴纳了我没有上班的两个月保险。综合以上情况请问张律师,我能否向单位算到加班费、被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