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问题 2011年我被单位聘为保管员,工资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问题
2011年我被单位聘为保管员,工资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2012年1月单位要我在没有填写内容的格式劳动合同上签字,之后也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给我,从开始到2012年8月单位一直按照口头约定给我每月2000元工资,可是到了9月份以后,单位效益不好,所以单位天天安排我上班每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工资还是每月2000元。2012年12月底,因向单位请假未获批准,跟单位发生争执,单位以我态度不好为由不安排我上班达2个月,期间单位还克扣了我以前的一个多月工资,最后单位又以我工作不负责任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克扣我之前的工资及加班费等问题没有结算,所以我多次找单位索要工资,单位只好将当初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拿出来。我发现合同填的是每月1100元的工资,跟当初的口头承诺的每月2000月相差甚远,如果按照每月1100元的工资标准结算,就不存在加班费问题,至于单位克扣之前1个多月的工资,单位解释为替我缴纳了我没有上班的两个月保险。综合以上情况请问张律师,我能否向单位算到加班费、被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不知你是2011年什么时候入职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超过一个月那么你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如果你们超过一年才订立劳动合同则,你们 的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关于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要给予赔偿金。
关于工资的数额,你可以通过以往的工资单提出证据证明工资时2000而不是1100元,是可以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的。
最后,我建议你先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然后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为劳动合同纠纷是仲裁前置,必须先仲裁才能诉讼。希望能够帮助您。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继续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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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7
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上是一千一,估计会按一千一计算,可以就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进行主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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