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陪审员?如何产生?职责是什么?

如题所述

  陪审员:作为审理案件的陪审,辅助法庭工作。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有的也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有时也单独调解简易案件。
  产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为新中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
  工作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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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7
(1)人民陪审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3)职责: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即审阅案件的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参加案件的审理,要参加案件的评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0-08
陪审员也叫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产生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职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新华网南京4月30日电(虞启忠)截至目前,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29日,江苏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完成《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的首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2014名,加上任期内人民陪审员,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38.6岁,职业分布在各行各业,广泛性与代表性明显提升。
全省各级法院立足《人民陪审员法》立法本意,积极健全各项参审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不成为“稻草人”。
据统计,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全省法院参审案件数295056件,参审率为75.08%,参审案件总数同比增长7.8%。其中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252件。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扩展资料来源:新华网——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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