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是由那一级行政机关设立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9-25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第2个回答  2013-09-25
区公所?能说全称么,还有你是什么地方的人,直辖市的区和别的城市的区的概念完全不同
第3个回答  2013-09-25
是高乡镇半级.低县市半级..是县的派出机关.无人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
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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