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的简介

如题所述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区为县或市以下设立的地方自治机构。但此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常朝令夕改,纷繁复杂,“自治”自然也无从谈起。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此后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国仅有2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截止2012年,全国仅剩2个区公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区级省辖市(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在台湾地区仍有区公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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