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希望提前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仍需付补偿金?

员工希望提前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仍需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是否只代表“单位向个人协商”,而排除了“个人主动向单位协商”的情况?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况——员工A主动想迅速离职,放弃(主动离职本也不存在)一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公司也同意他的离职要求虽然可以要求员工30日后来办正式交接手续,但员工A可能已去外地,根本无法办理,出于保险起见,员工想通过“协商”途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一切“协商解除”都适用劳动合同法46条2款,岂不是法理上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不适用于46条,那么劳动合同法似乎没有对这种行为做任何定义和约束,这种解除方式又受什么保障?是否还有其他既合法,又能满足案例中双方需求的解决途径呢?请论坛高手解答,先谢谢了

  员工希望提前离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仍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详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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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1
员工因为自己的原因辞职就没经济补偿金了,如果是因为公司没买社保,或不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就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3-09-11
问题是46条规定了,如果企业离职理由引用36条,就要支付补偿金 如果是员工主动要求协商提前离职的情况下,企业完完全全是在做好人,凭什么还要付补偿金我想问的是以上问题
第3个回答  2013-09-1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也不一定要提前一个月。主要还是看HR的一个态度。如果员工提前离职而未协商一致造成企业损失,企业是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员工赔偿可以要求赔偿金,不能要求违约金赔偿金金额根据员工提前离职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0-15

  如果员工需要提前离职,但是又没有先提出来,而是由企业先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企业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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