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人总是认为会钻法律空子的就一定是律师呢?难道会钻法律空子的就没有其他人?比如司法人员。

比如知法的普通公民、法官等等。为什么又有人会认为,法律上会没有漏洞?而有的人却说有漏洞?

为什么有些人总是认为会钻法律空子的就一定是律师呢?难道会钻法律空子的就没有其他人?比如司法人员。

叶赫那拉解答;

一、所谓的“钻法律空子”,实际上是指所谓的“规避法律”或是在“法律边缘”做事,它是介于违法与合法之间。

二、“规避法律”与“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是二回事,合理的动用,是不受法律制裁的;

三、最近李某某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及相关人员,已经接受北京市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他们无视法律、道德、民俗与不顾,有意扩散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通过媒体,干扰审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辩护人等,在阅读案件全部材料及大量相关证据情况下,不依照事实和法律,以委托人或个人主观意愿做出无罪辩护,已丧失一个律师职业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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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我不认为律师“钻法律空子”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而其他人特别是司法人员“钻法律空子”就绝对要不得!

“钻法律空子”绝对不是个褒义词,甚至连中性词都算不上,只能悲催地被打入贬义词行列!

但是,在我们看来,应该全面正确理解“钻法律空子”这个行为,还其以真实面目。

司法实践中,“钻法律空子”大致有两类:

一类是公民、企事业单位等行政相对人和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私权对抗公权力过程中,通过合理规避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应该是被允许并不受谴责的,理据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例外一类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行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禁止违背法律,也禁止违背法律原则、立法精神,所以“行政和司法的法律空子钻不得”,依据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2个回答  2013-10-01
凡是都有2面性,没有完美的
第3个回答  2013-10-01

  A                                                 钻法律空子的人


  在公共想象中,律师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对于这种想象,律师界和法律界少有回应。这种暧昧的态度,或许本身就是一种回应,或是认为不值一提,或是默认。这种暧昧强化了最初的那种臆想,久而久之,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就成为了一个人造的事实。在制造这个事实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乃至律师及法律界都是同谋,通过大家的合力,事实被炮制了出来,真相被掩盖。

  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给律师做一幅完整的素描,不仅能使大家了解律师和律师行业,更重要的是确立律师的社会角色,对律师而言,完成自己的社会担当;对社会而言,能充分利用这个角色,获得设置这个角色所带来的福利,名正则言顺。在这个问题之下,又被分解为诸多小问题,律师是好人还是坏人?律师是国家的人、社会的人还是当事人的人?如此等等。

  钻法律空子的人,就其语义,大致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法律是有空子的;第二,这个空子是可钻过去的;第三,律师是专业钻这个空子的人,比之于溜门撬锁,开槽挖洞。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1、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某种规范之一,其他如道德、乡规民约等

       2、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公权部门不得行使!

       3、原则上,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们都可以去做!(当然还有其他如道德规范的约束)

  法律不是上帝,它无法设计、预知、控制一切未来之事。同时,法律的重要载体是语言,而语言的模糊、歧义是其与生俱来的痼疾,当语言遭遇鲜活的事实,其无能会表现的淋漓尽致。正因为如此,法律的纸面文章从来都未完备过,当遭遇一些事实时,或者法律没预见到,以至于出现空白,或者虽然有所预见但是却说不清楚,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莫衷一是,此时,法律陷入尴尬。这两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空子。对于这种空子,在法学理论上,法官造法、法律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等等诸多办法,都是为弥补这种空子而付出的努力。

  面对这种法律空子,耐人寻味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的想象呈现出完全相反的两种景象,一方面,法官、法律学者被想象成竭尽全力去弥补法律空子的人;另一方面,同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律师,被想象成削尖脑袋去钻法律空子,甚至刻意制造法律空子的人,比如曲解法律。一方在补窟窿,另一方在钻漏洞,甚至制造漏洞。

  为什么会出现反差如此之大的社会想象?

       首先在于这与我们对法律的长期偏见有关,在社会公共印象当中,法律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刑法、行政法、管制法、强制法,少有人把它看做是民法、权利法、自治法、自由法,至于权利话语的兴起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因此,法律的空子之说,是在传统语境中认为法律没管到位,出现了空白,而不是在权利话语之下,法律未管制的当是自由的权利。同时,这种想象还与对律师的偏见有关,律师钻空子似乎是在说,律师的此等行径很小人,很阴暗,经不起道德的拷问,为一己之私利用代表正义的法律的缺陷,同样是没有把律师置于权利话语背景之下,律师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个职业,是制衡政府权力滥用妄为的一个职业,是生来就要与公权对抗的一个职业。

  只要有法律存在,法律的空子就是一个无法根除的事实。如何看待这些空子,如何看待钻空子的律师,其根本不在空子,不在律师,而在于我们社会公共语境的演化和进步。

       如果换位思考,我们就会明白,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才是我们普通共众共同面对的难题。面对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如果我们能随时把自己想像成就是那个律师正在服务的当事人,我们的心情会好很多!

      可怕的是拥有公权力的人去钻法律的空子,他们经常会忘了:法无明文,权力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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