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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钻法律空子的人
在公共想象中,律师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对于这种想象,律师界和法律界少有回应。这种暧昧的态度,或许本身就是一种回应,或是认为不值一提,或是默认。这种暧昧强化了最初的那种臆想,久而久之,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就成为了一个人造的事实。在制造这个事实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乃至律师及法律界都是同谋,通过大家的合力,事实被炮制了出来,真相被掩盖。
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给律师做一幅完整的素描,不仅能使大家了解律师和律师行业,更重要的是确立律师的社会角色,对律师而言,完成自己的社会担当;对社会而言,能充分利用这个角色,获得设置这个角色所带来的福利,名正则言顺。在这个问题之下,又被分解为诸多小问题,律师是好人还是坏人?律师是国家的人、社会的人还是当事人的人?如此等等。
钻法律空子的人,就其语义,大致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法律是有空子的;第二,这个空子是可钻过去的;第三,律师是专业钻这个空子的人,比之于溜门撬锁,开槽挖洞。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1、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某种规范之一,其他如道德、乡规民约等
2、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公权部门不得行使!
3、原则上,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们都可以去做!(当然还有其他如道德规范的约束)
法律不是上帝,它无法设计、预知、控制一切未来之事。同时,法律的重要载体是语言,而语言的模糊、歧义是其与生俱来的痼疾,当语言遭遇鲜活的事实,其无能会表现的淋漓尽致。正因为如此,法律的纸面文章从来都未完备过,当遭遇一些事实时,或者法律没预见到,以至于出现空白,或者虽然有所预见但是却说不清楚,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莫衷一是,此时,法律陷入尴尬。这两种情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的空子。对于这种空子,在法学理论上,法官造法、法律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等等诸多办法,都是为弥补这种空子而付出的努力。
面对这种法律空子,耐人寻味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的想象呈现出完全相反的两种景象,一方面,法官、法律学者被想象成竭尽全力去弥补法律空子的人;另一方面,同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律师,被想象成削尖脑袋去钻法律空子,甚至刻意制造法律空子的人,比如曲解法律。一方在补窟窿,另一方在钻漏洞,甚至制造漏洞。
为什么会出现反差如此之大的社会想象?
首先在于这与我们对法律的长期偏见有关,在社会公共印象当中,法律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刑法、行政法、管制法、强制法,少有人把它看做是民法、权利法、自治法、自由法,至于权利话语的兴起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因此,法律的空子之说,是在传统语境中认为法律没管到位,出现了空白,而不是在权利话语之下,法律未管制的当是自由的权利。同时,这种想象还与对律师的偏见有关,律师钻空子似乎是在说,律师的此等行径很小人,很阴暗,经不起道德的拷问,为一己之私利用代表正义的法律的缺陷,同样是没有把律师置于权利话语背景之下,律师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个职业,是制衡政府权力滥用妄为的一个职业,是生来就要与公权对抗的一个职业。
只要有法律存在,法律的空子就是一个无法根除的事实。如何看待这些空子,如何看待钻空子的律师,其根本不在空子,不在律师,而在于我们社会公共语境的演化和进步。
如果换位思考,我们就会明白,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才是我们普通共众共同面对的难题。面对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如果我们能随时把自己想像成就是那个律师正在服务的当事人,我们的心情会好很多!
可怕的是拥有公权力的人去钻法律的空子,他们经常会忘了:法无明文,权力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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