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通则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你们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或者其他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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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就是说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行使权力,在隐瞒了其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该合伙人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而与其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相对人即为善意第三人,即不具备恶意的权力行使。而在该行为中,即使相对人不知道该合伙人欠缺权力代表的行使,其合伙企业仍要对该合伙人的行为负有责任,不得对抗该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
第2个回答  2006-10-27
就是说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权利限制的条款,对于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客观上也并不知道该限制,而与合伙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3个回答  2013-09-20
限制对善意第三人不起作用。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的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