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由谁创制

如题所述

宪法惯例由谁创制: 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称“宪法习惯”。是现代宪政国家在较长时期内形成的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或者重大的宪政制度。由国家和公众共同承认并且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表现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或习惯,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宪法惯例不仅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大量存在,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也会存在,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内阁制度,就没有宪法上的成文规定,但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的重要宪政制度。宪法惯例的形成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某种宪政传统或者习惯早已牢固地形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成文的形式也不必担心得不到遵守;有的是因为在成文宪法制定以后,对宪法没有规定而社会生活又迫切需要的重大事项,逐渐形成了宪政习惯;还有的是由于有些宪政现象不便于在宪法中作出明文规定,而是在社会现实中逐渐演变成宪政习惯的;更有的是为了使宪法的实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有意利用宪法惯例对成文宪法作必要的补充。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
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他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
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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