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题所述

什么是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

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是财产信托会计的一个分支领域。即破产案件中受托人(清算组)接受法院委托,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负责经营破产企业(若接受委托)的一整套会计程序,主要包括日常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企业宣告破产后,受托人(清算组)接管债务企业的资产,并负责处理这些资产,直到法院解除其责任为止。若清算期较长,受托人(清算组)应定期向法院提交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书面文件。

破产会计的原则

破产会计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来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

1、收付实现制原则。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也不需要考虑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入账,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

2、清算价格原则。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

3、全面性原则。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

什么是破产会计

企业破产会计是指从企业破产宣告到法院作出关于破产终结决定这一期间内所要办理的会计事项。确切地说,企业破产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全面、系统地对企业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经济事项进行反映和监督的方法体系。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仍然存在资金运动,但不能形成资金周转,因而具有单纯性、一次性、终级化的特点。破产企业这种独特的资金运动,构成了破产会计管理的研究对象。努力加速破产资金运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是破产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产会计的独特会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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