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可否存疑不起诉?

如题所述

上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的“可以”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作出自主选择。其真实含义包括两层:1、进行一次补充侦查,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如果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的使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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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可以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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