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复议程序是在立案前进行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复议程序是在立案前还是先立案再进行复议?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应该先启动司法程序或立案还是先进行复议再启动司法程序?办案民警说不能马上立案和拘留犯罪嫌疑人,要等到复议之后。他的做法合法吗?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不适用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而适用刑事复议程序,范围如下: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下列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
(二)没收保证金决定;
(三)对保证人罚款决定;
(四)不予立案决定。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就前款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从以上内容可知,当事人要求复议是在案件立案以后。追问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加害人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申请复议的,申请复议有时效期吗?

追答

这个不叫复议,是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三条“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

呈请重新鉴定程序:
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就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理由),并将申请交到派出所办案单位;

二、办案单位联系相关鉴定科室并填写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
三、镇街派出所所长审批;
四、分局领导审批;

五、将审批表移交重新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一般是先鉴定后立案,因为如果是轻伤,那么属于自诉,如果是重伤那么就要公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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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6
  复议是本级,复核是上级。具体的办案部门是法制科(牵头)。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
  2014年9月13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第2个回答  2013-09-21
你好
伤害案件是以损伤后果区分刑事立案和治安案件。因此,如果嫌疑人提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申请,而且公安机关认为有依据的,应当先行补充或者重新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做出是否刑事立案的决定。所说情况而言,关键是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追问

我的案件已定为轻伤刑事案件,已经报案40多天了。公安机关一直在拖延办案时间,并告诉我侦查还未结束(其实案情还能简单),由公安机关办理公诉。现在我可以向检察院自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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