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是执行的国家机关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双休,车管所星期六和星期天是不上班的。
所属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1、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流程和岗位台
1、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统称《流程记录单》),记录机动车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的办理情况。
各岗办理业务完毕,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字。监督岗或业务领导岗在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明确的处理意见。《流程记录单》存入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2、建立岗位台帐。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受理岗应当每日记录本岗位办理的每辆车的车主、车型、受理日期、办结日期等内容,并记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处理情况。
档案管理岗、牌证管理岗除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记录每辆车的号牌号码。
岗位监督
车管所每个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岗位,都有监督上一个岗位工作情况的义务,发现上一岗位交来的手续有疑问,或违反规定办理业务,以及证、表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等问题,应当向监督岗报告。
监督岗应立即调查处理,并作好处理记录。
违规报告
车管所领导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指令办理有关车辆管理业务,各岗位应当拒绝办理。领导坚持要求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记录有关情况。办理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档案查阅
因车辆管理业务或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查阅车辆档案的,应当经车管所领导批准,经办人与档案保管人员共同查阅,严禁经办人独自查阅车辆档案。
需要取证的,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出具证明或档案复印件。除转籍过户外,已入库的档案不得再出库。档案库应当设立查阅档案室,供查阅档案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车管所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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