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补偿新规定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应遵循相应法律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1.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合同时,还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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