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十三中全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详细资料,谢谢!

如题所述

当前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3年。双方口头约定,没有协议的不在少数。据统计,我县35635亩流转土地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有6187亩,仅占17.3%左右。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也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约定流转收益及补偿办法;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是将来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还有个别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2、农民恋土情结重,不愿轻易流转土地。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较难。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及增产增收措施,农村全面取消农业税,但由于农用物资及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民隐性负担增加,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不稳定,使农民通过土地增收的空间十分狭窄,同时,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滞后,使土地的比较效益低,增产不增收的情况相当突出,加之,农业生产条件恶化、基础设施落后,造成农民不愿多承包土地甚至撂荒,据统计,我县2005年共有4300亩耕地撂荒,亏本的买卖谁都不愿意做,农民如此,更何况那些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

  4、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阻碍了土地合理流转。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的土地流转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让者,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

  5、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较多,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我县一些地方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极少数村社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有的地方二轮承包工作粗糙,合同签订很不规范,有的没有承包期限、起始日期,有的没有地块名称、地块面积,有的农户没有签字盖章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没有发放到户,个别乡镇甚至将农户上交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挪作他用,造成农户交了工本费却无法领到经营权证。这些土地流转以后带来的纠纷多,且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6、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不健全,承包纠纷处理较难。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的特点,化解难度比较大。《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我县各乡镇虽然都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但往往只是挂挂牌子,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受理,从而留下了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也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于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落实较差,往往是力不从心,一些纠纷案件乡村调解无门,法院又不受理,农民只有反复上访。

  三、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二轮承包完善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同时,要抓住各级加大农业投入的契机,积极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整治,为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2、鼓励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扶持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农业人口转移;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专项资金,重点向经营大户倾斜,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对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实行扶持,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土地流转受让方可享受政府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因调整农业结构,规模经营户在流转取得的经营权区域内修建为生产服务的道路、储藏、加工等临时设施,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从简办理有关手续,取消各种收费,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待遇,并在就业上优先安排;对进城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村居民,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免交三年工商管理费;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3、推广使用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农户土地流转的主要顾虑是怕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怕利益受损失,怕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我县的一些乡镇使用了县农经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后,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这种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合同中明确了流转形式、流转地块、流转期限、流转费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有村社组织盖章,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流转双方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因而,打消了农民的疑虑,消除了纠纷隐患,因此,各乡镇应对现有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检查,推广使用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4、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要恢复建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强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职能,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认证,积极开展仲裁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流转纠纷。

  5、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做好日常监管、政策调研和信息发布工作。乡镇要以农经管理机构为依托,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政策,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流转合同的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备案等。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报账员兼任,及时掌握村组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并进行登记,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流转信息,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部门提供情况,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的矛盾,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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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1
实行土地流转可能是落实全民社保的前奏

土地流转本身并没有什么革命性的意义,网上不少人担心由此会出现一些可怕的事情,说这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减少收入、出现大批流民,会导致土地兼并、集中甚至垄断等,我看多属于杞人忧天。理由如下。

一、 农村问题不是以后才会由什么政策“引起”,而是由来已久。比如纯农业收入下降、
人口稠密地区人均土地不足、大批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城市近郊农民权利被侵犯等,大家都早已知道,中央也早就意识到了。既然这些现象在土地流转实行之前已经出现,把土地流转作为这些现象的原因显然是说不通的。

二、 土地流转政策也不可能引起农民失去土地,更不可能引起什么兼并甚至垄断,因为
这个政策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制,仅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现在也叫承包权。如果有集中、兼并,那也不过是使用权的集中和兼并。对这种集中兼并我们并不陌生,初级社、高级社进而人民公社的集体化,本身也是一种使用权的集中、兼并。

也就是说,在实行土地流转政策之前,网民们担心的问题都早已经出现,网上这些似乎为农民喊冤的正义人士,应该多想想如何打破现状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对中央的对策指手画脚。
第2个回答  2013-09-21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决议。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没有获得明晰,可靠和长久的土地产权”。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让我们先对以下几种改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几种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有化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够得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8](P131-132)。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是在1956年,我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怀疑。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而这在人们思维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认识,更何况,“所有权不只是一种财产的形式,它是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时,这也不会被广大的农民所支持和接受。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有人可能会设想,用限制土地转让或限制个人拥有土地数量的办法来抑制土地兼并,但这又意味着所有权能的欠缺。反而言之,为了防止土了兼并而不给农民以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倒不如授予农民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那又何必搞土地私有化呢?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在我国今后的物权立法中,虽然我们不再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但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4](P605)因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3-09-2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4个回答  2013-09-21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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