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孕情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strong>一、拓展信息采集渠道</strong><br>镇(街)、村(居)两级计生工作人员要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信息采集手段,多渠道获取孕情和出生信息。要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系统内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儿童防疫以及公安部门出生落户等有效途径,拓展出生及孕情信息采集渠道,及时掌握群众优生健康检查、妇幼保健、产检、儿童防疫等情况,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提供,确保孕育信息及时、准确、全面。<br>二、做好信息报送工作<br>在准确掌握孕育信息的基础上,区(市)、镇(街)两级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核查、录入和上报工作,加强孕情随访、优生指导服务,准确掌握孕育情况的实际变化,及时变更孕情及出生信息,严禁在生育后补报孕情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br>三、强化考核评估<br>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区(市)孕情及出生上报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将 WIS 孕情和出生上报准确率、及时率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于孕情漏报较多、生育后补报孕情多、出生漏报多,对全市出生动态及时准确监测、预警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照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方案要求进行扣分。<br>四、有关报表说明<br>各区(市)需按季度上报《季度孕育上报情况报表》(详见附表 1 )、《季度出生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 2 )。其中,2016 年第一季度的孕情及出生情况统计表,各区(市)要于 4 月19日前上报,以后每季度开始月份的12 日前通过金宏网将上季度统计数据,同时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和统计信息中心(徐州路)。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季度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表号:鲁人口季1;批准文号:鲁卫统函〔2012〕17号)停报。
各区(市)务必高度重视孕情及出生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和渠道,认真开展孕育情监控,加强区域内出生动态监测,为各级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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