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规定

劳动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 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 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
劳动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在实际统计中,考虑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两个因素的指标有劳动年龄人口和社会劳动力资源总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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